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裁定.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 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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