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 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第三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 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 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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