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 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第三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 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第五条、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 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 其授予学位的学科 专业为学位授予点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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