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 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 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 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第三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 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 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第五条、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 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 专业为学位授予点.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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