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 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 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烟草专卖工作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人员.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在派出部门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 烟草专卖法 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 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三 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第五十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