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 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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