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 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