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是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领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检查,协调指导、组织落实,总结推广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定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其办事机构为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领导机构由党政主要领导兼任负责人。办事机构要配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规划,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以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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