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和表彰与奖励。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鼓励为主 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授予相应称号的荣誉证书和标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的荣誉证书和标牌。由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酌情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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