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 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 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 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 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 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 其他事项。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 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 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2 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 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 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 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 三,项情况 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 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 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 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完成情况 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 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 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略,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