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央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 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 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 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国资委按照 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二 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 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 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2、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 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三 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 二 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 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 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 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略,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