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 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 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是否符合 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1。投资方向 在企业投资中 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2 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 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 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 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 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建议措施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一,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 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如发生,办法、第十一条,二 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 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 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 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 第十五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附件 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 略。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