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五 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七 投资风险管理 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第七条,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以下指导,一 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提出具体要求、二,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三 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事项、第九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一.是否符合 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定量指标的要求 1,投资方向、在企业投资中 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影响主业的发展、一般控制在10,以下,2 投资资金构成,企业投资中、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一般为30,以上,3,投资规模。企业总投资规模是否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主要是企业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4 企业新开工项目占年度投资额的比重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中各项指标连续两年超出合理范围的企业,国资委应当进行跟踪并分析原因 提出具体建议措施。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存在严重问题。国资委将予以否决 一 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三。非主业投资不符合企业调整 改革方向、影响主业发展的.四、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 按照、办法。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第十一条,企业在投资活动中发生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如发生,办法 第十一条.二,三,项情况.国资委依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进行管理.并对需要回复的及时回复企业.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国资委有关通知,按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投资完成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填报、二 对存在的问题,经验与教训的综合分析。三.部分重点企业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 第十三条,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有关分析材料反馈企业。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活动的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具体工作按照国资委 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的通知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将好的经验报国资委,第十五条 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投资活动情况.选择典型企业和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对典型经验及时在中央企业内组织交流。附件,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略 2、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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