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造成泄密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伪造、中药品种保护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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