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专利代理监管 第三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指导全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公示工作 第三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利代理机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等信息,二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合伙人或者股东、专利代理师的姓名,从业人数信息、三,合伙人,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四、设立分支机构的信息,五.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信息网络平台名称,网址等信息、六 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许可,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诉讼。质押融资等业务信息 七 专利代理机构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八,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其从业人员获得境外专利代理从业资质的信息,九.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信息.律师事务所可仅提交其从事专利事务相关的内容。第三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中不予公示的内容保密,第三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二,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三、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四、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五,不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六、专利代理机构公示信息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七。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第三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二,受到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第三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检查、监督,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四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检查,监督,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检查。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监督.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二,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规定.三,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否一致。四,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五.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等情况。六,专利代理师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并履行备案手续.七、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时.应当将检查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当事人应当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四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或者人员,可以进行警示谈话、提出意见,督促及时整改.第四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督促专利代理机构贯彻实施专利代理相关服务规范,引导专利代理机构提升服务质量,第四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 变更.注销 撤销。吊销等相关信息、以及专利代理师的执业备案。撤销.吊销等相关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信息、列入或者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的检查情况,行政处罚、检查监督结果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到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 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信息通报相关司法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