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第五十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 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不得损毁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第五十一条.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 转移登记,涉及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第五十二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 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第五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第五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应当按照国家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第五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第五十八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第五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第六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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