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司法厅 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以超过36 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 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 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 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 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 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 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 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 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 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 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