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四 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 包括单位和个人 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 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 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以超过72 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 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 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 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 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 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 起诉、审判、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 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