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厅、局。司法厅 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 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 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 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 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四.仅向亲友 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 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 咨询费,管理费 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 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 实施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 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 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以上规定的情形 刑法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 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 起诉,审判、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 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 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 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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