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第十八条、刑事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院长提出申请,第十九条,其他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以前,向院长提出申请。第二十条。需要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以前作出决定,第二十一条。凡变动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合议庭应当及时到立案庭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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