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维护司法形象、第二十三条、坚持学习、精研业务 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第二十四条。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 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加强自身修养 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第二十六条、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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