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 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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