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 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 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 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 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 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第五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 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条、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