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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 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 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第十条,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 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牌 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 统一制作标准.第十二条 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 限宽 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 占用,拆除,移动 涂抹 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 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 开沟引水,四 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 五、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向车外滴漏、流淌、抛撒物品,七 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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