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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八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第九条,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除高速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 需要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一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 应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妨碍高速公路畅通和运行安全。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 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制作标准、第十二条。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 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 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 方可行驶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第十三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 拆除、移动,涂抹,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 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200米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作业 五、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向车外滴漏。流淌 抛撒物品.七,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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