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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均应当缴纳车辆通行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车辆通行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计收 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计收、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 其通行费收取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条,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设置并开足相应的收费站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 堵塞.车辆通行费收费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标志.坚持文明收费.方便行车。不得随意关闭收费站道口.第三十一条,禁止在收费站区从事与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管理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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