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等 二、法定工作时间 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0.92天 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按每日8小时.每月167.4小时进行折算、三,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或在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四、克扣工资.是指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五。无故拖欠工资 是指除第二十八条规定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第十六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标准,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工资计算,四 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