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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 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三十六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30日以下的 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 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九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具体结算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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