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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殡葬管理。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边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地区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第六条.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深葬.第八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火化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第十条,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本市内火葬场火化、禁止运往外地、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死亡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 必须经遗体所在区 县的民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遗体存放单位不得放行、第十一条。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殡仪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死者单位或者其家属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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