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兴建殡仪馆 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和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不实行火化 或者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放行未获外运批准的遗体的、由民政部门对擅自放行的遗体存放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殡仪活动中有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市民政局批准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殡仪服务人员不按规定履行服务职责以及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退还索要、收受的财物 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 由民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 元以上 1000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寿穴或者炒卖炒买墓穴和骨灰格位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火葬区内生产 经营棺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棺木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00 元以上 100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物价 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卫生,环境卫生 环境保护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殉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