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 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 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 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试运营期间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 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 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