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 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 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 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 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 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 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 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