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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第四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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