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 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工资扣除事项.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 变更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 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 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 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 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 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