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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 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 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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