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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审核与销售 第十七条.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一。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二 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 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报市建委,四、备案,市建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 市建委予以备案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第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 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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