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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第九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 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 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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