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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二十四条,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 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四,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六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 尚未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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