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风险管理.第四十二条.市食品办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 确定技术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食品办组织协调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大型食品物流配送中心以及本市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设食品安全督察员 实施驻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检验.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监测计划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职责。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本市成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开展风险评估。一,有关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但有证据表明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二 为制定或者修订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三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经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 食品生产加工环境。条件。工艺流程、操作规范。管理规程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五。处理或者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六、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参考依据.第四十五条.市食品办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市食品办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责令暂停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临时控制措施,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