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采取约谈的方式予以警示。对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办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执法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共享检验检测结果,互相通报执法信息。完善案件移送程序、提高食品安全执法实效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有关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有关展销会、庙会。游园会等活动的举办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事故调查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进行的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活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所在地人民政府食品办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启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程序、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应当与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工作同步进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进行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活动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区食品办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食品办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第四十八条、市和区食品办应当组织市和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和抽检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对本市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市食品办应当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第四十九条,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样品应当是初检机构抽检的备份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一.逾期提出复检申请或者已进行过复检的 二 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损毁备份样品的、三 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四、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五,备份样品的生产单位对样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六。备份样品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 影响检验结果的,七.其他非人为原因可能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五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现场发现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掺杂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明显异常的,可以通过视听图像,文字描述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可以作为证据,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 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除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以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食品生产者销毁被召回的食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监督销毁或者实施无害化处理后。现场监督人员应当作完整记录.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第五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将载明违法生产经营者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等内容的公示书张贴在该违法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 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规定义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撤销现场公示.对本条前款规定的违法生产经营者擅自揭除。撕毁,遮挡,污损公示书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行政处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予以曝光,第五十三条 本市实行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整合现有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归集,共享,公布平台 开展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的区域合作,本市根据食品安全存在风险的状况 对本市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强监管、实现生产 收购.加工.贮存、运输 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和报送相关信息,第五十四条、市食品办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和违法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状况的信息,并将相关信息纳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 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或者积分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加强管理 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批准延续相关行政许可申请的重要评价依据,第五十五条、本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监测结果,执法检查情况等信息,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事件进展、应急处置措施 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情况,下列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办统一公布,一,本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风险警示信息、三,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信息,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同时向市食品办通报。第五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侦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