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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灭火救援,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卫生,市政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和部门职责,处置程序、人员疏散.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六十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六十一条。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发生紧急情况时.对阻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和车辆可以实施拆除和强制让道。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与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 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 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 实行局部交通管制,疏散,清空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 调动供水、供电.供气 通信。医疗救护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清理封闭的火灾现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 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六十四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六十五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六十六条。发生下列重大灾害事故的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二 道路交通事故.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建筑坍塌事故,五、爆炸及恐怖事件,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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