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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划分类别、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 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试产或使用前一个月 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申报表。经预验收符合要求 方可试产或使用.试产或使用期间排放污染物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改正,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或逾期未改进的.必须停止试产或使用。建设项目应于试产或使用一年内.向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经总体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改建 扩建 迁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原有污染同时治理,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申报表之日起10日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第二十七条.利用外资项目和从境外引进技术.设备、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环境保护规定,在签定合同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的内容 国内不能配套解决污染治理问题的 应当同时引进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和技术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方式和去向作出明确具体的批复。第二十九条 已建成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转。未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因事故无法正常运转.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三十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 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承担责任。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经济开发区 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开发区,工业小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城市旧城改造等区域成片开发在规划审批阶段,由区域成片开发的管理机构提出区域总体环境影响报告书。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域内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总量控制 集中治理.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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