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优待与奖励。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第三十三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第三十四条,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 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第三十五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 增加一人份额,二,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给予减免杂费。三、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 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四、在扶贫项目 资金 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五 实行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六 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享受下列奖励与照顾、一、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二,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第三十七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与奖励后,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 追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奖励费 停止执行有关优待。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 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 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 不影响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