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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所取得的土地权利证书无效,由登记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并可处以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一,申请土地登记时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使土地权利证书记载内容失真的 二.擅自涂改土地权利证书或其他有关图件、证明文件的、三.虚报灭失或遗失而获补发土地权利证书的.四、用非法手段申领或换领土地权利证书的,五、未按注册登记的用途使用土地,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六、其他违法用地被强制没收土地所有权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拒缴土地权利证书.并利用土地权利证书继续非法行使权力的.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部门收缴土地权利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一 利用土地权利证书进行诈骗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非法印制.出售、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未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的。由登记部门责令转让方。抵押人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个人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二 单位处以3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第四十四条,因登记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造成错。漏登记的 登记部门应及时负责更正或补登记.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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