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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监察职责与权限。第九条,土地管理部门的监察职责是,一 监督检查土地法律 法规的实施情况,二 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或控告,三,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 出租,抵押 终止等活动和集体土地使用情况。五 监督检查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情况 六 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涉及土地问题的案件。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监察权、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土地使用,土地权属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查阅,复制与土地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等资料,二,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制止,三。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可对有关当事人和知情人采取笔录,录音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四。对违反土地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其他处理.五,建议有关单位对违反土地法规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对非法批准征 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予以抵制,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违法。不当的土地行政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拒不纠正的.有权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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