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与查处.第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案卷材料完备.符合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土地法规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四,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第十九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人员须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本级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第二十条、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标志和证件。第二十一条,经查证认定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一,非法占用土地、无权或越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二,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或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四,闲置,撂荒耕地的、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五。违反法律规定。在耕地上挖沙.挖土.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 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的,六,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七.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八、不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或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九,瞒报土地交易价额偷漏土地费税的,十.其他违反土地法律 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分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予以销案.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 认定侵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作出,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四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须给予纪律处分的、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 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五,认为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罚,理,决定。属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原批准立案的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二十四条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送达后.作出行政处罚 理.决定的机关应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执行情况记入执行笔录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 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 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讼诉的 作出处罚,理 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