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冠名时 应当带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字样,二手车经销企业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经销。字样.二手车经纪机构冠名时,应当带有。二手车经纪、字样。作为其行业特征、其他企业登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以上字样、二手车经营主体在经营范围中应当明确表述.经销,经纪 拍卖、鉴定评估.字样,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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