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五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二.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 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 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展示区,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五.能为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第六条 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城市区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县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第七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四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五。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九条,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 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