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 二、经营者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三.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具有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城市区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交易场所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少于300平方米。四.能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场内应当设置查验区。展示区.休息区,交易大厅等具体区域,五.能为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第六条。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本市商业发展规划,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城市区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县域内设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四.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第七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符合规定的车辆技术检测设备和配套设施.三 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五,有规范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治安制度,信誉保证制度及鉴定评估过失赔偿制度.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九条,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 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