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集 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的专项资金。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努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 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 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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