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 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 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由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处置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善后工作,第三十六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 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 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 型号等内容.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应急处置征用令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 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八条,救灾物资的紧急采购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各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协助配合、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两家以上的.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只有一家供应商的。可以直接确定其为应急采购的供应商。监察,财政 物价部门应当派员监督救灾物资的紧急采购,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加强价格监管,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第四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医疗和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在灾民临时安置场所设立基本生活保障和心理干预服务站点。配备必要的公众信息传播设施。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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