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在火葬地区建设殡仪馆 火葬场 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在土葬改革地区建设殡仪馆,服务范围主要覆盖本县、市,区、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服务范围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市州民政部门审批 殡仪服务站建成后.可以为相邻地区的群众提供殡仪服务,第十六条、农村公益性墓地 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禁止在公墓 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禁止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林地 耕地,二 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 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300米以内,三、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有碍观瞻的区域内,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均应当限期迁移。植树绿化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八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使用年限逾期的,墓主应当重新办理手续,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第二十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更新.保证服务场所、设备 设施的整洁完好、第二十一条,殡葬服务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