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 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 助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养老事业.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发展和改革,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社区,应当明确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及时了解老年人生活,健康等状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老年人状况统计 老年人优待维权 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信息化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老年人公共服务水平,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敬老 养老 助老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电视,报刊 网站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报道、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和服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 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经常性的敬老 养老。助老活动.老年节期间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敬老 养老,助老活动,第十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依法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