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对不履行保障老年人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相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中止扶持,优惠措施。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助.补贴和减免的费用,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或者协议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二,利用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三 未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的、四,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五 擅自停止或者终止服务的,六,向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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