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四十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安全监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实施应急保障联运工作,第四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地震.火灾 水灾,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 储备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监管 公安 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四十二条,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并组织乘客疏散.迅速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暂停运营或暂停部分路段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事故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 协助组织抢险救援,第四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运营单位应当先行抢救人员,及时排除故障 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