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应急处理。第四十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安全监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 制定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实施应急保障联运工作、第四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监管,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四十二条。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疏解客流。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遇有自然灾害 恶劣气象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并组织乘客疏散、迅速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暂停运营或暂停部分路段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事故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 供水等单位 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组织抢险救援 第四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运营单位应当先行抢救人员.及时排除故障。维持现场秩序 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安全监管.公安 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