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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储备土地开发与利用,第十五条.储备土地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前期开发与利用 一、前期开发,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安置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核定后支付,二、土地利用 在储备土地供应前、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 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 供电 供气 排水 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招投标中心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第十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管理 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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