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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一,市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土地开发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二,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第二十一条.储备土地收支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储备土地供应后。市财政部门应对土地储备成本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土地储备资金拨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第二十二条.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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