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使用与退出 第三十六条、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设区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租金标准。销售价格.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超过规定的出租、出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第三十七条.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等因素构成、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按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核定.第三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其租金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根据住房建设和管理成本、综合考虑住房所在区域,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情况,保障对象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与同区域商品住房的市场销售均价保持合理差价、第四十条 出租。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在房地产登记薄和权利证书上注明保障性住房类型、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注明共有份额,第四十一条.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和未取得完全产权的购买人依法对保障性住房享有占有和合理使用的权利、非经法定事由 政府不得收回或者强制购买其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的权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其租金标准或者强制改变其保障方式.本办法所称承租人.购买人 包括申请人及与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第四十二条、租赁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按期缴纳租金及承租期间发生的各类必需费用.承租期间、承租人不得闲置。转租,出借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人不得损毁 破坏 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结构和配套设施,自房屋收讫之日起未满5年的 不得转让,出租 出借和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设定的抵押除外 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收购 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出租人负责.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共用部分 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业主负责的事务.由购买人负责、第四十四条.廉租住房和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如期限届满需要续期 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申报有关材料 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经审核仍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申报材料或者申报材料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保障性住房、企事业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由用人单位按本条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于下月起执行、第四十六条 保障对象需要终止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书面告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七条.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合同 收回保障性住房 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二。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三。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四 有关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不告知的 五。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六.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购买保障性住房自房屋收讫之日起满5年 购买人要求上市转让的.经设区的市 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转让,政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转让给政府以外的其他受让人的,应当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同地段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购买人也可以在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 取得完全产权后 自行转让。第四十九条。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强制收购.一,已另行购买或者通过继承.赠予等方式获得住房的.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地的、三。擅自转让 出租,出借或者抵押保障性住房的,四、损毁 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依法收回或者收购保障性住房的 应当为原承租人或者购买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 原承租人或者购买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搬迁。并作出限期搬迁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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